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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注民法典:结伴野泳同伴溺亡,赔偿责任由谁担?

2023-08-15 17:20:30 来源:我苏客户端


(资料图)

今天(8月15日),记者获悉,前段时间,常州某湖泊发生了一起悲剧,一名20岁出头的小伙子和同伴一块儿去野泳,不幸身亡。事后,小伙的家人将结伴野泳的5名同伴告上了法庭,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,那么,法院会支持吗?

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法庭法官助理张华杰:“去年7月份的时候,小伙子小张与小李等同事5人结伴前往某湖泊野泳,小张本身不善水性,还特地购买了游泳圈。”下水后,小张带着救生圈跟随同伴小李一起向湖中游去,其余四名同伴则在岸边嬉水,或自行上岸,并未跟随。可当小张和小李从湖中往岸边回游时,意外发生了!

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法庭法官助理张华杰:“小张由于体力不支发生溺水,等到小李到岸边时,才发现小张不见了身影,然后几人立即报警,待小张被打捞上岸的时候,已经溺亡了。”

事后,小张家属认为,几人野泳的湖泊并非正规游泳场所,水位较深,根本不适合游泳。小李等人明知小张不会游泳,仍邀请他前往湖中野泳,使其处于极度危险之中。且在游泳过程中,几人未及时关注小张的情况履行安全照顾义务,应当为小张的溺亡负责。于是,小张家属将与小张同去野泳的5名同伴告上法庭,要求他们共同承担30%的责任,赔偿损失共计50多万元。

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法庭法官助理张华杰:“民法典相关规定: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人承担侵权责任,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。”

法院审理后认为,事发湖泊作为公共水域,岸边设有“水深危险 禁止游泳”的警示牌,小李等人对于湖泊水深及危险程度应当是明知的。几人结伴野泳,彼此之间存在发生危险时相互帮助和及时救助的义务,否则事故一旦发生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小张溺亡时,小李等几人均未及时发现异常并进行救助,对小张的死亡有一定过错。

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横山桥法庭法官助理张华杰:“本案中,小李跟小张一起向深水区游泳,他们两人相互之间就负有更重的相互照顾的义务,所以小李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对较重。”法院最终判决:小李等人共赔偿小张家属15万元,其中小李赔偿4万元,其余几人每人赔偿2至3万元不等。

(《零距离》记者/冯珂 编辑/徐玮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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